快看:初级经济师考试《人力资源管理》知识点(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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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内容[了解]:
(一)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二)约定事项
劳动合同除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了解]: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知识点六: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确认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社会保检的概念[了解]: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对遭遇劳动风险的劳动者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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