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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政策法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

更新时间:2020-08-19 19:26:28 来源: 阅读量:

【摘要】 2020政策法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20政策法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2020政策法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干部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已经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2020年6月28日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以下简称“基金资助”)工作,充分发挥基金资助在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能力和科研能力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促使他们在科研工作中开展创新研究,迅速成长为推动国家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创新型人才。

第三条 资助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接受国内外各种机构、团体、单位或个人的捐赠。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设站单位共同资助。

第四条 基金资助实行自主申请、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机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负责基金资助的评审、经费管理及资助绩效等工作。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基金资助工作进行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国务院财政部门对基金的预算、财务进行管理和监督。审计机关依法对基金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

第六条 基金资助为定额资助,一般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

面上资助是给予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资助比例一般为当年进站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对从事基础研究、原始性创新研究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中西部等艰苦边远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给予适当倾斜。

特别资助是给予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经费,旨在吸引新近毕业的国内外优秀博士进入博士后设站单位从事创新研究,激励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进一步增强创新能力,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科技创新人才。

基金会根据博士后人才培养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力可能,经商有关部门同意,调整和完善资助项目设置及资助标准,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审核年度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年度资助计划和年度资助指南,对基金资助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秘书长负责组织制定基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助计划,编写年度资助指南,组织基金资助评审等工作,向基金会理事会提交年度经费预算及绩效目标、资助计划、资助指南和工作报告,签署基金资助有关文件。

年度资助指南应当在每年基金资助申报开始前 30 日面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秘书长负责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获资助人员名单,评审结果公示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由基金会面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设站单位在基金资助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

(二)审核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为获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开展研究的必要条件;

(四)管理基金资助经费,监督经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指导本地区博士后设站单位开展基金资助相关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 基金会委托军队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展军队系统基金资助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一)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二)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有进站意愿的优秀应届博士毕业生;

(三)申报项目应具有基础性、原创性和前瞻性,具有重要科学意义和应用价值。申请人为申报项目的唯一承担人。

每站同类资助形式只能获得一次。在站期间获得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在国(境)外开展博士后研究工作期间不得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应当以年度资助指南为基础确定申报项目,在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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