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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9月28日)

更新时间:2020-01-15 14:03:31 来源: 阅读量:

【摘要】 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已然临近,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准备好奔赴“前线”了吗?考必过为你们精心整理了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9月28日),先来试试手,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成果吧!希望这套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9月28日)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2009年司法考试国际法每日一练(9月28日)单项选择题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A.对于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被告提起涉外侵权诉讼,只有该侵权行为实施地在我国境内时,其所属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才可以对该侵权诉讼行使管辖权
B.我国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选择我国法院的书面协议对涉外民事诉讼行使管辖权考试大-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
C.对原本无权管辖的涉外民事诉讼,只要该诉讼的被告前来出庭应诉,我国法院就可以对其行使管辖权
D.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只能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24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第19条第1款的规定,重大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尽管该侵权行为可以由我国法院管辖,但只有具备重大涉外案件的条件,才能由所属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错误;第244条规定:“涉外合同或者沙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用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的,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B正确;第245条:“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此,不是无管辖权而是对管辖权无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故C错误;第246条:“因在中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发生纠纷引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专属管辖。”因此,当事人可以向其他国家的法院起诉,但是中国法院具有此类案件的专属管辖权,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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