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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考试:刑法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更新时间:2021-01-26 17:51:03 来源:网络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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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考试:刑法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考点:犯罪未遂

(一)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学霸笔记】

着手:①行为人开始实施了分则条文规定的行为;②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紧迫性。

2.犯罪未得逞

未得逞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它是指没有具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这是区分犯罪未遂和既遂的关键。

如果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完全实现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就是犯罪未遂;否则,如果完全实现了就是犯罪既遂。

3.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没有既遂

常见的意志以外的原因包括:①被害人的强烈反抗;②第三人的出现、制止;③自身能力的不足;④自然力的破坏;⑤认识错误。(二)犯罪未遂VS犯罪中止

犯罪未遂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中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能达目的而不欲。

(三)犯罪未遂的种类

1.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行为人自认为的犯罪行为是否实施完毕,可以分为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①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自认为把完成犯罪所必要的行为都已实行完毕,但却没有能够既遂的情形。例如,小潘在小红碗里投毒然后离去,但小红在准备吃饭时因不慎打翻碗而未吃成。

②未实行终了的未遂,是指行为人还未将他欲实施犯罪所必需的全部行为实施终了,就归于未遂的情形。例如,小王正在杀人时被警方抓获。

2.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根据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状态为标准,可以分为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①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有既遂可能,只是由于遇到了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既遂。

②不能犯未遂:是指犯罪行为本来就不可能既遂,又分为工具不能犯的未遂和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考点:犯罪中止

(一)犯罪中止的概念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

1.中止的及时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犯罪既遂之后不可能再成立中止,犯罪未遂之后也不可能再成立中止。如犯罪既遂以后主动返还原物、犯罪既遂以后主动抢救被害人。

2.中止的自动性:行为人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不以罪犯有真诚悔悟为必要,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角度把握“欲达目的而不能”与“能达目的而不欲”。如果出于被害人的哀求、第三人的劝告或者行为人出于害怕,只要行为人本人自认为能将犯罪进行

下去(哪怕客观上不能),但他却放弃了进一步的侵害行为,都认为是犯罪中止。

3.中止的有效性: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包含两种情况:

(1)在犯罪未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行为;

(2)在犯罪实行终了而犯罪结尚未发生的情况下,由于距离犯罪结果发生还有一段时间,这时如果中止犯罪,就不能只是消极地停止,还必须积极地采取措施,以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三)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在共同犯罪中,除本人自动放弃犯罪外,还必须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的继续进行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犯罪中止,予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否则,就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如果本人虽已尽了最大努力,仍未能阻止犯罪或者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不能成立犯罪中止,但可以作为酌定情节考虑,适当从轻处理。对共同犯罪中中止犯的减轻或免于处罚,只能及于中止犯自身。未实行中止行为的其他共犯,不得与中止犯一样受到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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