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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习题:专门管辖

更新时间:2020-01-09 16:02:16 来源: 阅读量:

【摘要】 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已然临近,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准备好奔赴“前线”了吗?考必过为你们精心整理了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习题:专门管辖,先来试试手,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成果吧!希望这套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习题:专门管辖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习题:专门管辖专门管辖中的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几乎成了各种考试的必考内容,尤其是司法考试,几乎每年必考。
  最高法院《刑诉法解释》第20条和第21条对军地互渉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规定“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第21条规定:“下列案件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一)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二)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三)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四)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很多初学者在记忆这两条规定的时候,觉得很难记住,也不容易理解。其实,总结这两条的规定,可以得出一个口诀,即:“分别管辖加两个同时、三个例外”,而且一般情况下,主要记住“两个同时、三个例外”就可以了。“分别管辖”是指,军人和非军人共同犯罪,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法院管辖,但是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两个同时”是指,犯罪时和发现犯罪时“同时”具备军人身份,才由军事法院管辖:“三个例外”是指,“需与服役期间一并处罚”、“军人犯违反职责罪”和“涉及国家军事秘密”这三种情况例外。为了便于理解,下面举例说明:
  【例1】张某于2002年5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2年5月至2004年5月。2003年4月,发现张某在2001年2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抢劫,那么对张某的抢劫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答】由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例2】李某于2001年3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3月至2003年3月。2003年3月李某如期退役。2003年10月,发现李某在2001年11月曾伙同他人实施过盗窃,那么对李某的盗窃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答】由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例3】孙某于2001年8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8月至2003年8月。2003年8月孙某如期退役。2004年10月,发现孙某在2002年11月曾盗窃过部队军用物资,那么对孙某涉嫌盗窃军用物资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答】由军事法院管辖。
  【例4】陈某于2001年12月进入部队服役,服役期是2001年12月至2003年12月。2002年9月,在服役期间,陈某因盗窃某小区居民价值2万元的白金项链而被抓获。抓获后,陈某又主动交代其在2000年6月还盗窃过某商场1万元现金。那么对陈某的两次盗窃罪应由军事法院还是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管辖?
  【解答】由军事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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