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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知识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规定

更新时间:2020-08-30 03:32:49 来源: 阅读量:

【摘要】 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安全生产法知识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规定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安全生产法知识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规定的具体内容吧!

安全生产法知识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规定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在考必过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1.矿山、金属冶炼(新增)、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新增)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其他行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与此规定相衔接,一些下位法对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做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符合下列要求:

(1)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2)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1%以上且至少有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配备占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5%以上的兼职安全员。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3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鼓励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应当配备与工程施工作业相适应的专职工程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项目部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从业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50%。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矿山、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单位和使用危险物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单位(以下简称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一千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并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矿山企业以及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二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还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足三百人的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但至少应当配备一人,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机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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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安全生产法知识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规定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考试最新资讯可以关注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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