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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下班后与公司负责人用餐遇车祸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更新时间:2020-08-21 19:24:38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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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下班后与公司负责人用餐遇车祸能申请工伤认定吗?

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工伤认定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维持萍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3月19日下午,邓某下班回家后与其丈夫王某一起外出购买日用品时,接到公司负责人李某的电话。18时许,邓某与李某一起吃饭,吃完饭后两人于22时左右离开。22时22分许,邓某、李某步行至交叉路口,被杨某驾驶的重型货车撞倒,邓某当场死亡,李某受伤。萍乡市交通警察支队开发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邓某不承担责任。2019年3月28日,邓某所在A公司向萍乡市人社局提交邓某工亡认定申请。萍乡市人社局受理了该认定申请,经过调查核实并询问相关人员,并无证据反映邓某与李某当晚用餐系工作原因,萍乡市人社局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邓某所受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邓某丈夫王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萍乡市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3月19日,邓某和公司负责人李某均分别下班回家,邓某回家后与其丈夫王某一起外出购买日用品时,接到李某的电话后与其一起吃饭,从时间和地点选择上看,邓某与李某吃饭并不具有工作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可以认定邓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范围。萍乡市人社局在受理A公司提交的工亡认定申请后,依职权作了相应调查,依据调查情况,并无证据反映当晚邓某与李某二人用餐系工作原因,萍乡市人社局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及询问笔录等证据,以上证据能够作为其认定邓某不属于工伤的事实依据。综上,法院认为,邓某因交通事故伤害致死,不属于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之情形,也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之情形,萍乡市人社局作出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并无不当,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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