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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

更新时间:2020-07-24 01:36:38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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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人社部发〔2020〕40号文件切实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20〕78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函〔2020〕41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发放失业保险金问题

(一)适用对象

1.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我市失业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我市失业人员。

2.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办理失业登记的我市失业人员。

3.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我市失业人员。

(二)主要内容。对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发放期不超过12个月。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按规定根据其参保缴费年限核定领金期限。对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条件但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而未领取的失业人员,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对此前因超过60日申领期限未领到失业保险金但重新就业并参保缴费后再次失业,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根据其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领金期限,按申领时参保地失业保险金标准发放。因信息记载不全、不规范等原因无法判断失业人员“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由本人提交书面承诺,予以发放失业保险金。

(三)其他。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本通知未作出特别规定的,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执行。经办机构在认定“重新就业”停发失业保险金时,以“用人单位招用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标准。

二、关于阶段性发放失业补助金问题

(一)发放范围。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我市失业人员,以及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我市参保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补助金。其中,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是指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

(二)补助标准。根据符合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在我市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实行分档补助,其中,缴纳失业保险费5年及以上的,补助标准为400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1年(含)至5年的,补助标准为200元/月;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足1年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补助标准为100元/月。

2020年3月至6月,对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补贴标准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1倍。

(三)补助期限。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按月领取最长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2020年3月至本通知执行前的失业补助金,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一次性补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享受。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失业补助金期间,原则上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出(转入),遇有异地就业、异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等情形的,申请人承诺同意停发并在转入地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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