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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项目管理》考点7:1Z204011 项目

更新时间:2020-03-05 12:52:05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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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备考资料有哪些?一级建造师考试考生应该关注哪些问题?下面,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项目管理》考点7:1Z204011 项目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项目管理》考点7:1Z204011 项目的具体内容吧!

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项目管理》考点7:1Z204011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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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一级建造师考试《项目管理》科目章节考点7:1Z204011 项目质量控制的目标、任务与责任

一、对项目质量控制相关概念的理解

1.质量和工程项目质量

3.质量控制与工程项目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是致力于满足质量要求的一系列相关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

(1)设定目标:按照质量要求,确定需要达到的标准和控制区间、范围、区域。

(2)测量检查:测量实际成果满足所设定目标的程度。

(3)评价分析:评价控制的能力和效果,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

(4)纠正偏差:对不满足设定目标的偏差,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尽量纠正偏差。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就是在项目实施整个过程中,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安装、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项目参与各方致力于实现项目质量总目标的一系列活动。

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是由业主方提出的。工程项目质量控制包括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各方的质量控制活动。

二、项目质量控制的目标与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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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目标,就是实现由项目决策所决定的项目质量目标,使项目的适用性、安全性、耐久性、可靠性、经济性及与环境的协调性等方面满足建设单位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工程项目质量控制的任务:

工程质量行为

工程实体质量

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设计质量、材料质量、设备质量、施工安装质量

施工质量控制是项目质量控制的重点。

三、项目质量控制的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质量责任和义务

(1)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得肢解发包。

(2)依法对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4)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7)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9)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10)组织竣工验收。

(11)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对承包工程、采购设备质量负责。

(3)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4)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5)材料检验应当书面记录与专人签字。

(6)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7)见证取样

(8)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负责返修。

(9)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3.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4.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

质量责任和义务

(1)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2)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文件符合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合理使用年限。

(5)设计单位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供应商。

(7)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1)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3)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 124号,规定:

1.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2.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质量终身责任:

(1)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2)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3)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

(4)存在其他需追究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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