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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云南考区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范

更新时间:2020-01-09 16:03:06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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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国家公务员人事考试网关于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云南考区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范的通知,国家公务员考试考生应该关注哪些问题?下面,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云南考区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范的信息。

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云南考区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范

为依法依规做好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2017年度公务员招考笔试实施期间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认定和处理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基本规则

(一)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1.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2.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经提醒仍不改正的;

3.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4.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或者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的;

5.在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规定以外位置标注本人信息或其他特殊标记的;

6.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的,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7.其他应给予当次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五年。

1.抄袭、协助抄袭的;

2.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3.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

4.其他应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三)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记入公务员考试录用诚信档案库,长期记录。

1.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2.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四)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经阅卷专家组确认的,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以下简称“人社部考试中心”)确定作答内容雷同的具体方法和标准。

考生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并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作弊行为成立的,视具体情形按照严重或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常见违纪违规行为信息记录或处理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记录并签字的书面材料(如考场记录单)、各地考试机构出具的情况说明材料、异常试卷(包括雷同试卷)甄别情况等记录信息,是认定和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最主要依据。考试工作人员(如监考人员等)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和考场异常情况说明,描述内容应符合客观、准确、完整等基本要求。

(一)关于“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记录

考试期间,考生携带通讯设备(如手机)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且未放在考场指定位置时,考生借助设备进行联络(接打电话)、阅读、接收、处理或发送信息等操作或设备内存有考试相关信息的,按“使用”记录;设备铃音响、振动等其他情形,一般按“未使用”记录。

(二)关于“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记录

由监考人员或阅卷人员发现考生坐错座位等情形,原则上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只有两种“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的情形可不按违纪违规行为对待:①考试开始前,工作人员发现或考生主动提出的坐错座位,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②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后30分钟内,考生主动提出坐错了座位,且经主考同意继续考试的。

工作人员在记录考生“未在指定座位参加考试”时,应特别注明何时发现、由谁发现、考生继续考试是否经过主考同意等关键信息。

(三)关于“经提醒”的理解和相应记录要求

考试期间的提醒方式包括:考场中醒目位置(如黑板上)的特别提示、工作人员宣读考场规则和相关规定内容、工作人员向特定考生提出口头警告等。

对于考场中“经提醒已改正”的考生行为,工作人员须明确记录“经提醒已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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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国家公务员考试云南考区笔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操作规范的相关信息,如果你还有更多关于国家公务员人事考试网的相关问题,那么请持续关注考必过国家公务员人事考试网频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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