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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出版的管理制度

更新时间:2020-01-09 14:37:33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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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出版管理制度大体分为追惩制和预防制。追惩制是一种事后管理制度,是指出版物在出版之前,政府管理部门不进行审查、批准,在出版后如有违法事项,依法追究、查处。预防制是一种事先管理制度,是指出版物出版之前,要经过政府有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批准或履行其他手续,否则以违法论处,同时不排除事后追惩。我国出版管理制度是一种追惩制和预防制相结合的制度。

  (一)出版单位年检登记制度

年检是行政机关常用的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署多年来做出了许多规定,明确了出版单位年检制度。条例对这项制度有规定,但并未直接点出年检两字,只是第21条含有这个意思。主要是第二款明确了出版单位对出版行政部门的义务,就是出版单位将从事出版活动的情况向出版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可以是要求年检的报告,也可以是汇报情况的报告。

  (二)出版物禁载制度

出版物刊载什么内容要遵守法律的规定,不得刊载禁止的内容,否则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关于出版物的禁载事项,许多法律、法规有规定,最规范、最明确的是第26条和27条。

第26条规定的禁载内容共有十项,涵盖面比较大,概括性比较强。“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根据宪法就可以明确有哪些基本原则;“宣扬淫秽、暴力、迷信的”,按照新闻出版总署的有关规定就可以确定。其他如“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等就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遵守。

第27条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出的特别规定。

第26条、27条及其他法律关于禁载事项的规定,是新闻出版工作者依法从事新闻采访编辑活动的底线,违反这些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此,条例第56条做出了明确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52条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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