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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考试练习:客观题之国际法

更新时间:2021-02-19 18:28:53 来源:网络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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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考试练习:客观题之国际法

1.魏国政府与蜀国荆州公司因某环保合同产生纠纷,并诉诸蜀国法院。魏国政府派代表向蜀国法院阐述了魏国绝对豁免的立场。依国际法规则和实践,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环保合同中有适用蜀国法律的条款,表明魏国放弃了其管辖豁免

B.魏国政府派代表向法院作出说明的事实意味着魏国已经放弃在本案中的管辖豁免

C.蜀国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后,魏国要求蜀国宣布该判决无效,表明魏国已经接受了蜀国法院的管辖

D.魏国在其他案件中曾经受过蜀国法院的管辖,不意味着蜀国法院在此案中也可管辖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国家主权豁免的概念与表现,国家主权豁免的类型。本题考查国家主权豁免。A选项,依相关实践,一国同意适用另一国法律,不应解释为同意另一国的法院对其行使管辖权。因此,A选项错误,不选。

B、C选项,国家或其授权的代表为主张或重申国家的豁免权,对外国法院的管辖作出回应,出庭阐述立场或作证,或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都不构成豁免的默示放弃。因此,B、C选项错误,不选。 D选项,一国对某一特定事项上的豁免放弃不能推移到其他事项上。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关于国际法院在对国家间的争端行使管辖权时应当满足的条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争端当事国双方达成协议,同意将问题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B.在争端当事国双方同为当事国的国际条约中规定争端应由国际法院解决

C.争端当事国一方在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

D.争端当事国双方均为《国际法院规约》的当事国,且都声明接受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规定的管辖权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国际法院的诉讼管辖权。本题考查国际法院诉讼管辖中的对事管辖。《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1、2款规定:“ 一.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二.本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定:(子)条约之解释。

(丑)国际法之任何问题。(寅)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卯)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由此可知,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有三个方面:(1)自愿管辖:当事国在争端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2)协定管辖:缔约各方在现行条约或协定中规定,各方同意将有关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3)任择强制管辖:当事国可以通过发表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权,而无须另行订立特别协议。“任择”是指当事国自愿选择是否作出声明;“强制”是指一旦作出声明,在声明接受的范围内,国际法院具有强制管辖权。故D选项正确,不当选。C选项不属于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范围,故C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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