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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考试:客观题民事诉讼法

更新时间:2021-02-02 18:14:34 来源:网络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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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考试:客观题民事诉讼法

1、某法院在审理张某自诉伤害案中,发现被告人还实施过抢劫。对此,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 、 继续审理伤害案,将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B 、 鉴于伤害案属于可以公诉的案件,将伤害案与抢劫案一并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

C 、 继续审理伤害案,建议检察院对抢劫案予以起诉

D 、 对伤害案延期审理,待检察院对抢劫案起诉后一并予以审理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第一审程序。抢劫案必须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无法通过法院的自诉程序解决。但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管辖分工的有关规定,抢劫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才能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所以本题中,法院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将自己发现的抢劫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将伤害案件继续适用自诉程序审理。所以,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本题选A。

2、刘某致王某和李某轻伤,王某将案件起诉到法院,李某接到法院通知后表示不想追究刘的责任,没有参加诉讼。一审宣判后,李某反悔,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起自诉。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2004年卷二28题)

A 、 受理李某的自诉

B 、 在李某和刘某之间进行调解

C 、 告知李某在当事人上诉时向第二审法院提出其主张

D 、 不受理李某的自诉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根据《高法解释》第266条第2款规定:“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 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 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某县人民法院在审判胥某抢劫案的过程中,县人民检察院以有新证据证明胥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为由,向县 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法院接到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时,合议庭已经进行了评议,但尚未宣告判决。县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2005年卷二32)

A 、 作出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B 、 作出不准撤回起诉的裁定

C 、 可以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D 、 应当先审查撤诉理由,再作出是否准予撤回起诉的裁定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高法解释》第242条规定:“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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