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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考试:客观题刑法(1.11)

更新时间:2021-01-12 17:51:18 来源:网络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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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司法考试:客观题刑法(1.11)

1.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事后法,包括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

B.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扩大解释,但是禁止类推解释,但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除外

C.罪刑法定原则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但是禁止判例法

D.罪刑法定原则允许依据特定的社会习惯解释刑法,但是禁止习惯法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本题考查的是罪刑法定原则。A选项,从保障人权出发,罪刑法定原则仅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而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后法则不在禁止之列。B选项,扩大解释并未超出条文的文义射程,因而是并不禁止的刑法解释方法。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已经超出条文的文义射程,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因而为罪刑法定原则所禁止。C选项,在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有权制定罪刑规范,不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创设罪刑规范。在此意义上讲,罪刑法定原则禁止判例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并未超出条文的文义射程,因此并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D选项,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律必须是成文的,禁止习惯法,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以根据特定的社会习惯来解释刑法。因此,B、C、D选项正确,当选;A选项错误,不当选。

2.高某将程某打晕后扔下山崖,以为程某必死无疑。但程某恰巧落在一棵树上,被路过的村民送往医院救治,脱离危险。关于高某的犯罪形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预备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犯罪构成,犯罪中止的概念,犯罪未遂的成立条件,犯罪预备的成立条件。本题考查犯罪未遂。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由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本题中高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高某认为应当实行的行为实行终了,但是意外情况阻止了结果的发生,即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因此属于犯罪未遂,C选项正确;ABD选项错误,当选。3.关于禁止溯及既往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允许对行为时虽有法律禁止但未以刑罚禁止即未规定法定刑的行为科处刑罚

B.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不影响实体问题,故允许事后以较少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C.继续犯的行为持续到新法生效期间,无论新法轻重,都适用新法追究刑事责任

D.禁止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而增加成立犯罪的可能性,是因为其滥用了国家刑罚权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刑法(包括修正案)的溯及力。本题考查罪刑法定原则中的禁止事后法的理解。

A选项,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行为成立犯罪,但是没有为其创设法定刑,则该行为在本质上就不是犯罪。故不得依照类似规定认定该行为成立犯罪。因此,A选项错误,不当选。B选项,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事后允许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这也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不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若允许事后以较少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意味着扩大了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可能性,不利于行为人。因此,B选项错误,不当选。C选项,在继续犯中,行为持续到新法生效期间,理应按照新法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意味着行为成立犯罪的可能性上升,这属于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因为其滥用了国家刑罚权,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因此,D选项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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