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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CPA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9.20)

更新时间:2020-09-22 16:02:20 来源:网络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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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准考证打印完毕的同学,就可以进入紧张的复习阶段了!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2020年CPA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9 20)”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2020年CPA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9 20)”的具体内容吧!

2020年CPA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练习(9.20)

第一单元 物权与合同法律制度

一、考点综述

二、经典试题

【案例1】(2006年)

2006年3月20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1000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200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7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200万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100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月10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月25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如果当事人对承担担保责任的顺序未进行约定,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200万元的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1】答案

(1)乙公司暂停发货没有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在本题中,乙公司并没有确切证据证明甲公司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乙公司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2)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甲公司承担。根据规定,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甲公司)承担。

(4)①铁路运输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②乙公司可以要求铁路运输部门返还运费。根据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2年。根据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7)丙银行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在本题中,丙银行应当首先执行主债务人甲公司的抵押物,不能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2】(2010年)

2009年4月,甲公司因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不能按时偿还,向乙公司请求延期至2010年4月1日还款,并愿意以本公司所有的3台大型设备进行抵押和1辆轿车进行质押,为其履行还款义务提供担保。乙公司同意了甲公司的请求,并与甲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和质押合同。甲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交乙公司保管,但未就抵押和质押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未向乙公司交付用于抵押的设备和质押的轿车。

2009年5月,甲公司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将用于质押的轿车出租给丁公司,租期均为1年。2009年8月,甲公司隐瞒有关事实,与戊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随后,甲公司通知丙公司:本公司已将出租的3台设备卖给戊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丙公司可不再支付剩余9个月的租金,并请其将这3台设备交付给戊公司。丙公司表示同意,且立即向戊公司交付了这3台设备。

2009年9月1日,甲公司再次隐瞒了有关事实,与己公司订立合同出售其用于质押的轿车。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并约定9月15日之前交付。甲公司在通知丁公司向己公司交付出租的轿车时,丁公司拒绝了甲公司的要求,并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9月30日,丁公司工作人员在驾驶该轿车外出时,遭遇罕见泥石流,车毁人亡。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是否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2)乙公司是否有权就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并说明理由。

(3)乙公司是否对该轿车享有质权?并说明理由。

(4)丁公司就轿车向甲公司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5)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丁公司对轿车的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6)己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对不能交付轿车承担赔偿责任?并说明理由。

【案例2】答案

(1)甲公司有权将用于抵押的3台设备出租给丙公司。根据规定,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仍然归抵押人占有,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2)乙公司无权向戊公司行使抵押权。根据规定,当事人以生产设备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甲公司以生产设备向乙公司设定抵押时,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因此,乙公司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的戊公司。

(3)乙公司对该轿车不享有质权。根据规定,动产质权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设立。在本题中,甲公司并未实际交付该轿车,乙公司的质权未设立。

(4)丁公司不享有优先购买权。根据规定,只有房屋租赁中的承租人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其他标的物的租赁,并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5)甲公司无权要求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本题中,轿车的毁损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承租人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6)己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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