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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分析|李心草溺亡案被告获刑一年六个月,法考生应该关

更新时间:2020-09-21 19:39:56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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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年9月21日,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秉乾过失致人死亡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罗秉乾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令罗秉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美莲经济损失人民币63257元。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9月8日,被告人罗秉乾与任某燊、李心草、李某某昊聚会。罗秉乾在案发当晚多次提议在不同地点连续饮酒。在李心草出现走路摇晃、坐立不稳、情绪不安等一般醉酒状况后,罗秉乾对李心草进行了劝慰和安抚,尽到了一定的照管、帮助义务。李心草在醉酒状态后期的一个多小时内,异常状况不断加剧,陆续出现胡言乱语、乱砸乱打、往自己头上泼水、以头撞桌、用啤酒瓶盖割腕、跨越江边护栏等举动,辨别和控制能力明显下降。罗秉乾只是采取劝说等一般安抚行为,认为这样即可避免危害后果发生,没有采取相应的有效救助措施,而且为避免麻烦及承担救助费用,未采纳报警、送医的合理建议,采用打耳光的粗暴方式为李心草醒酒,致使李心草情绪更加不稳,最终造成李心草翻越江边护栏坠江溺亡的危害后果。另查明,因被害人李心草死亡造成其亲属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秉乾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罗秉乾在共同饮酒过程中,对醉酒的被害人李心草实施了一定的照管、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较轻。罗秉乾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秉乾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请中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经济损失予以支持。法院综合考虑罗秉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相关知识点

一、过失致人死亡罪

1.至少要求行为人对死亡结果有预见

若只能证明对重伤结果具有预见性,则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与故意杀人不对立,能预见的情况下,证明不了希望或放任,只能认定过失致人死亡。自己危险化的参与,使得被告人行为不成立犯罪。

2.过失致人死亡罪法条竞合

本罪与其他过失致人死亡的犯罪,如失火罪、过失爆炸罪、交通肇事罪、医疗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等是普通法条与特殊法条的关系,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应按特别法条论处,不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3.过失致人死亡罪罪数问题

将过失致人死亡作为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伤害致死、抢劫罪致死、强奸致死、非法拘禁致死(指拘禁本身的暴力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死、虐待罪致死。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的特殊点:被害人自杀也属于加重结果。侮辱罪、诽谤罪、遗弃罪没有把过失致人死亡规定为法定的加重结果。

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杀人罪有五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死亡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死亡的;聚众打砸抢致人死亡的;聚众斗殴致人死亡的。将过失致人死亡拟制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含重伤、死亡)。

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作为防卫过当的结果。过失致人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直接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过失致人重伤罪(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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