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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

更新时间:2020-01-03 13:37:59 来源: 阅读量:

【摘要】 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已然临近,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准备好奔赴“前线”了吗?考必过为你们精心整理了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先来试试手,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成果吧!希望这套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司法考试刑法考点试题:共犯人的分类及其处罚原则一、共犯人的分类概述
  【知识要点】
  (一)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不可能同时还是教唆犯、帮助犯等,反之亦然。
  (二)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主犯不可能同时还是从犯、胁从犯,反之亦然;在共同犯罪中,可能只有主犯而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而没有主犯(当然,主犯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
  注意: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三)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间接正犯属于最近几年司法考试中可能命题的知识点,希望考生注意。
  对犯罪实施过程具有决定性影响的关键人物或核心角色,具有犯罪事实支配性,是正犯。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而是通过强制或者欺骗手段支配直接实施者,从而支配构成要件实现的,就是间接正犯。间接正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利用无责任能力者的身体活动。例如,张三利用精神病人强奸妇女,张三是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第二,利用他人不属于行为的身体活动受强制的身体活动。例如利用他人的条件反射动作等;使他人丧失自由意志进而利用其身体活动。
  第三,利用缺乏故意的行为(利用不知情者的间接正犯)。
  (1)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不知情而照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如果没有过失就无罪。
  再如,甲欺骗乙家中的钟点工丙,声称自己是乙的秘书,要求丙将乙的公文包交给自己带给乙,丙信以为真,将公文包交给了甲。由于丙没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所以甲只成立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2)利用他人的过失行为。
  例如,医生将毒针交给护士,吩咐其给病人注射,护士本应按规定检查针剂,但因为过于相信医生的权威而未检查并照办。医生是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护士属于过失致人死亡(有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
  (3)利用他人犯其他罪的故意。
  例如,甲不知道丙坐在高档穿衣镜后面,而乙知道,乙为了杀死丙,唆使甲向穿衣镜开枪,穿衣镜被打碎,丙也中弹身亡。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甲乙在故意毁坏财物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注意:就真正的身份犯而言,一般人故意利用有身份的不知情者,难以成立该身份犯的间接正犯,可能成立其他犯罪。例如甲冒充警察,声称办案需要,要求邮政工作人员大量开拆邮件的,甲不成立私自开拆邮件罪(真正身份犯)的间接正犯,但可能成立侵犯通信自由罪的间接正犯与招摇撞骗罪的想象竞合犯。
  第四,利用有故意的工具(被利用者虽然有责任能力并且有故意,但缺乏目的犯中的目的,或者不具有身份犯中的身份)。这种情形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1)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目的的行为。
  例如,甲欲实施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向乙隐瞒牟利目的,利用乙传播淫秽物品。因为乙不具有牟利目的,只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而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间接正犯,二者在传播淫秽物品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此处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2)利用他人有故意但无身份的行为。
  例如,甲(警察)指使乙(联防队员,非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乙。甲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乙有逼供的故意,但没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的直接正犯,只能构成该罪的帮助犯(如果乙致人轻伤,则会触犯故意伤害罪)。甲乙构成该罪的共同犯罪。此处也是间接正犯与被利用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体现。
  第五,利用他人的合法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
  例如,甲迫使乙杀丙,同时将乙要杀丙的实施告知丙,让丙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丙,后来丙果真在正当防卫时杀死了乙。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再如,甲诬告陷害乙犯故意杀人罪,后来司法机关判处乙死刑立即执行的,甲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与诬告陷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第六,利用被害人的行为。当利用者使被害人丧失自由意志,或者使被害人对结果缺乏认识或产生其他法益关系的错误,导致被害人实施了损害自己法益的行为时,利用者成立间接正犯。
  例如,丈夫甲和妻子乙吵架后离家出走,有杀乙故意的邻居丙告诉乙:“你假装上吊,我马上打电话叫甲回来看看,吓吓他,让他以后不敢再和你争吵。”以听从丙的意见,将搭在房梁上的绳子套在脖子上,丙便离开,乙很快吊死。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经典考题54】(T20080208)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
  解析:本题主要考核对实行犯的理解。
  1.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按照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分为教唆犯、实行犯、帮助犯和组织犯。教唆犯不可能也是实行犯。A选项说法错误。
  2.实行犯与主犯是按照不同标准在所做的分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而实行犯是指实施直接侵犯法益行为的人。所以,实行犯不一定是主犯(有的实行犯可能也是从犯),主犯也不一定是实行犯(有的教唆犯也可能是主犯)。B选项说法错误。
  3.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其行为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配合的有机整体,任何人的行为导致的结果,都是作为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导致的结果。所以,在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处罚时,要坚持“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C选项说法正确。
  4.间接正犯是实行犯的一种基本类型,通常和被利用者不成立共犯。所以“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的说法错误。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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