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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保安队长翻墙入院,持备用钥匙盗窃,所谓的安全工作

更新时间:2020-09-14 19:22:31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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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保安队长翻墙入院,持备用钥匙盗窃,所谓的安全工作还能保证吗?

李某某曾担任某单位保安队长五年之久,离职后就没有再来过这里。

两年后,李某某因为赌博欠了别人一些钱,就想去原单位“看看”。

案情回顾

李某某曾于2012年在某单位担任保安队长。2017年李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2019年,李某某因赌博欠债,于是打起了原单位的主意……

2019年12月的一天,凌晨三四点钟,李某某翻越该单位东侧栅栏进入大院,从办公楼后的食堂后门进入大楼,在后门顺着楼梯往上走。前四层楼道的玻璃门都上着锁,一直到了第5层,该层玻璃门没有锁上,李某某就顺利进入到办公楼里。因为之前做过保安队长,经常跟着该单位人员检查卫生情况,李某某知道这栋楼所有的钥匙都在某房间的应急钥匙柜中,于是便去了该房间。李某某先是拿了二楼某房间的钥匙,进入该房间盗窃,之后将钥匙放回应急钥匙柜中。李某某又发现三层进入楼道玻璃门的备用钥匙有多把,就取走了其中的一把,方便以后再来行窃。

李某某第一次盗窃之后很害怕,但是发现没有人觉察到其曾经去过并拿走备用钥匙,加上快要过年了,手头非常紧张,在2020年1月份,李某某基本天天都去盗窃。最终,李某某一共在该办公楼内窃得一根黄金项链、一个钻石戒指以及三万余元现金。

李某某专门选择在凌晨三四点、多数人都熟睡的时刻进行盗窃,自以为做的很隐蔽,殊不知,在被害人报案的第二天民警便锁定了他为犯罪嫌疑人。在知道民警正通过家人找他后,李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本案中,李某某离职后利用自己对该单位的熟悉行盗窃之事,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触犯了盗窃罪。鉴于其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赃、退赔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提示

办公场所相对来说是比较安全的,工作人员对自己在办公场所的贵重物品存放一般也比较随意。但任何地方都不是绝对的安全,该案就是十分典型的例子。据李某某交待,其每次盗窃都是使用钥匙,不存在暴力打开的情况;办公室的衣柜上一般都插着钥匙,锁着的抽屉也可以在旁边柜子找到钥匙。

该案对我们有很重要的警示意义,工作人员对自己在办公场所的贵重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工作中涉及的非财产性的、重要的文件、资料等,更是应该按规定放入保密柜中,以免遗失、被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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