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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证书什么情况下会被注销你知道吗?

更新时间:2020-09-09 01:54:51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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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卫执业医师证书什么情况下会被注销你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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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会被注销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1、持证人的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机构、预防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持证人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持证人受刑事处罚的;

(三)持证人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持证人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机构、预防机构、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2、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持证人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持证人的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4、持证人的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5、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机构、预防机构、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持证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持证人不得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持证人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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