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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更新时间:2020-09-08 19:13:43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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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

第一部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约以不妨碍第七部各项规定为限,适用于:

(一)1907年10月18日海牙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所附规则所载被敌方俘获的一切人员。

(二)在海战或空战中被敌方俘获的属于交战各方武装部队的一切人员,但俘获行为所不可避免的情况为例外。然此项例外不得违反本公约的基本原则;一俟被俘人员到达战俘营的时候,此项例外应即终止。

第二条  战俘是在敌方国家的权力下,而不是在俘获战俘的个人或队伍的权力下。

他们应在任何时候都应受到人道待遇和保护,特别是不遭受暴行、侮辱和公众好奇心的烦扰。

对战俘的报复措施应予禁止。

第三条  战俘应享受人身及荣誉之尊重。对于妇女的待遇应充分顾及其性别。

俘虏应保持全部民事能力。

第四条  拘留战俘的国家应有维持战俘生活的义务。

战俘之间待遇的区别仅因基于享受待遇者的军级、生理或心理健康状况、职业能力或性别的理由始为合法。

第二部 俘 获

第五条  每一战俘,当其受询问时,应告以其真实姓名和等级或其部队番号。

如其违犯此项规则,他可因此而被限制其原有级别的俘虏所应得的权利。

对俘虏不得施以任何胁迫的方式借以获得有关其军队或国家的情报。对拒绝答复的俘虏不得加以威胁、侮辱、或使之受任何不快或不利之待遇。

如一俘虏因身体和精神状态不能言明其身份,应把他送交医疗机构。

第六条  凡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钢盔和防毒面具亦然。

俘虏所带之银钱仅因依官长的命令并将其数目予以确认后方可取去。应出具收据。取去的银钱应记在每一俘虏的账上。

身份证件、等级的徽章、勋章以及有价值的物品不得自其本人取去。

第三部 在 俘

第一篇 战俘的撤退

第七条  战俘应在被俘获后尽速撤退至与战斗地带距离相当远的地区内的收容所,俾免于危险。

惟战俘之因受伤或患病以致撤退之危险大于停留原处者,始得暂时留于危险地带。

在等候撤出战斗地带时,不得令俘虏冒不必要之危险。

俘虏步行撤退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超过二十公里,除非因到达饮水和食物站需要走更长的阶段。

第八条  各交战国应在尽可能最短时期内,通过按照第七十七条所组织的情报处,互相通知关于俘虏的任何捕获。它们亦应彼此指明家属寄交战俘信件的官方地址。

任何俘虏应尽速准其有可能在第三十六条和以下各条规定的条件下,亲自与其家属通信。

关于海上所获的俘虏,一俟到达港口,本条规定应即予以适用。

第二篇 战 俘 营

第九条  战俘得被拘禁于城市、要塞或其他地点并得令其不得越出一定界限。他们亦得被拘禁在设有围栅的营内;他们不得被禁闭,除非由于治安和卫生的必要措施并且仅以必须采取此项措施的情况继续存在期间为限。

俘虏被俘于不合卫生的地区,或其气候对来自气候适中地区的人员有害,应从速移送至气候较适宜的地区。

各交战国应尽可能避免将不同种族或不同国籍的俘虏集中于同一营内。

无论何时不得将俘虏重新送到战斗地带炮火所及之地,亦不得利用他们安置于某点或某地区以使该处免受轰炸。

第一章 营 的 设 备

第十条  战俘所居住的房屋或营棚应具备符合卫生和健康的一切可能的保证。

场所应全无潮湿之患,应有充足之温度与光线,对于火灾应采取一切预防措施。

至于宿舍:总面积、最低限度立方空间、寝宿的设备和材料,其条件应与拘留国安置其部队的条件相同。

第二章 战俘的饮食与衣服

第十一条  战俘的口粮在量和质方面应与本国部队相同。

此外,战俘应获得自行烹调其自有的额外食品之工具。

对战俘应供给以充足之饮水。吸烟应被准许。他们得在厨房工作。

饮食上的集体处罚措施应予禁止。

第十二条  服装、内衣和鞋袜应由拘留国供给战俘。上述衣物的更换和修补应获得经常的保证。此外,做工者应视工作性质的需要,获得工作服。

在各营内应设贩卖部,俾俘虏得以当地市价购买食品和日常用品。

各营管理所从贩卖部获得的利润应为俘虏的利益而使用。

第三章 营内的卫生

第十三条  各交战国应负责采取保证战俘营清洁、卫生及防止传染病所必要的一切卫生措施。

战俘应有,不论昼夜,可以使用之合于卫生规则并经常保持清洁的设备。

此外,除各营应在可能范围设置浴盆和淋浴外,应供给俘虏以足够之用水,俾便保持他们体肤的清洁。

他们应有做健身活动和户外停留的机会。

第十四条  每一战俘营应设有一医疗所,俾战俘可获得所需的一切性质的照顾。必要时对于患有传染病者应另设隔离病房。

医疗费用,包括临时镶配装置费用在内,应由拘留国负担。

交战国一经请求,应对已受治疗的战俘发给正式证书,说明其疾病的性质和时期以及所受到的治疗。

各交战国得通过特别协议,相互准许在战俘营内留用医生和护士,负责照顾被俘同胞。

战俘之患重病或需要重要的外科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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