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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分析|租约到期不用慌,“优先承租权”已经被官宣啦!

更新时间:2020-09-07 19:11:32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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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分析|租约到期不用慌,“优先承租权”已经被官宣啦!

近年来,各大城市的出租房源供不应求,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到期想续租时,可能会遭遇种种刁难,不得不搬离。很多承租人抱怨说自己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弱势一方,居无定所,有很强烈的不安定感。

新颁布的《民法典》合同编增加了“优先承租权”规定,保护了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租房一族的广泛关注。今天检察官将结合案例给大家分享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案例:

小王租住的房屋还有一个月就要到期了,小王觉得房屋条件不错而且交通方便,想续租。但是房东以小王养宠物,影响卫生为由拒绝续约,即使小王承诺一定会注意,并自愿涨租金,房东还是拒绝小王。小王能要求继续承租房屋吗?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检察官说法

在民法典实施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如到期,只要出租人提出异议,不愿续租,承租人只能是收拾东西,另找房屋。

为了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民法典》增加了房屋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房屋租赁合同即将到期,在同等条件下,房屋出租人不能再拒绝将房屋续租给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规定对房屋租赁合同中处于弱势的承租人给予了合理的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承租人应主动行使“优先承租权”,即向出租人明确表示续租。否则即使出租人无异议,原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只能形成无固定期限的租赁合同关系。其次,“优先承租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在同等条件下才能主张。同等条件的内容,首先是指同一价格,即租金应当相同;其次,是指租金的支付方式与期限,例如若双方约定有押金或者分期付款,那么上述方式亦应相同;最后,同等条件还可能是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案例解析

本案中,小王的房屋租赁合同还有一个月到期,在同等条件下,比如相同的押金数额、租金价格及同样的支付方式,小王可以要求继续承租房屋。对于小王饲养宠物的情况,如果房东在出租时已知晓,并未提出过异议,且对房屋状况没有造成不良影响,则房东不能仅以小王养宠物为由拒绝将房屋续租给小王。如果房东执意不续租,将小王赶走,小王有要求在同等条件下续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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