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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别再贪心了,校园贷真的惹不起?

更新时间:2020-09-02 23:54:58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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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案例|别再贪心了,校园贷真的惹不起?

这场“校园贷”悲剧是由于被告人、被害人和信贷平台三方的“贪”念共同导致的

案 情 回 顾

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间,被告人白某在某学院以刷单做业务、给予提成、帮助偿还贷款金额为诱饵,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欺骗16名被害人以个人名义在多个小额贷款平台进行贷款、购物,被害人将贷出财物全部转与白某。最终造成大量贷款无法偿还,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

被害人的贪心给了被告人以可乘之机。“天上没有白掉的馅饼”,但是在一些现实的利益面前,有些学生失去了理智。本案中,被告人白某让大学生以个人名义在诸多贷款平台上申请贷款,同时许诺被害人会给予一定的提成,并且还会替被害人偿还贷款。结果被告人白某根本无偿还能力,在替被害人偿还一定数额的贷款后,贷款便无法继续偿还。最终,被害人及其家人成为了贷款公司的催款对象。

被告人的贪心让其越陷越深。被告人白某诱骗被害人贷出财物后,主要用于以新账还旧账、给予被害人提成以及用于奢侈消费。被告人在案发当时是一名在校大学生,据统计,白某涉案期间的日常花费高达月均一万余元,远远高于普通学生水平。在物质的诱惑面前,其越陷越深,触犯了法律。

信贷平台贪心让双方利益受损。信贷公司为了追逐短期利益,设定的贷款利息畸高,且无抵押、无信用评估等风险防控措施,在校大学生可以自由“裸贷”。一旦出现意外情况,有很大可能造成大学生债台高筑,同时贷款公司资金无法追回的双被动局面。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白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做公司兼职刷单做业务为名,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主动约谈有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利益损失的在校大学生20余名,通过自行补充侦查追加12名被害人,追加犯罪数额28万余元,最终获法院有罪判决。鉴于被告人白某具有自首情节,与部分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法院对被告人白某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检 察 官 提 示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做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用之有益”,切不可因为贪念迷惑了自己的双眼,让自己成为害人之人或被害人之人。其次要有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风险防控意识,在将自己的身份信息以及通讯信息告诉他人之前一定要慎重,先思考一下会不会存在一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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