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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练习题:公司法律制度

更新时间:2019-06-19 15:15:32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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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分享“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练习题:公司法律制度”一文,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将在9月7、8号举行,现在距离考试还有一段时间,考生们要养成多做题的习惯。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分享“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练习题:公司法律制度”一文,希望对考生们有所帮助!

单选题

1.甲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担任甲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是(  )。

A.担任甲上市公司附属企业总经理之职的张某

B.乙公司持有甲上市公司31%的股份,乙公司经理的儿子刘某

C.1年前曾是甲上市公司的第5名股东单位丙公司董事长的邓某

D.持有甲上市公司股份3%的王某

多选题

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导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的有(  )。

A.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B.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C.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D.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参考答案

1.

【答案】C

【解析】(1)选项A: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得担任独立董事;(2)选项BC: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独立董事;(3)选项D:现在或者最近1年内曾经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2.

【答案】AB

【解析】选项CD: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分享的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练习题,希望考生们认真做题,预祝通过今年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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