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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更新时间:2020-08-30 03:33:38 来源: 阅读量:

【摘要】 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安全生产法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安全生产法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的具体内容吧!

安全生产法知识点: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在考必过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1.法律可以根据需要设定任何一种形式的许可。

2.尚未制定法律的,或者需要对法律设定的许可进行具体规定的,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来设定行政许可。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4.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包括较大的市和省会城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5.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案例】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第5号指导案例:

2007年11月12日,鲁潍公司从江西等地购进360吨工业盐。苏州盐务局认为鲁潍公司进行工业盐购销和运输时,鲁潍公司未按照《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工业盐准运证涉嫌违法。2009年2月26日,苏州盐务局经听证、集体讨论后认为,鲁潍公司违反了《盐业管理条例》第20条、《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23条、第32条第(2)项的规定,并根据《江苏盐业实施办法》第42条的规定,对鲁潍公司作出了没收违法购进的精制工业盐121.7吨、粉盐93.1吨,并处罚款12236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鲁潍公司不服决定,于2月27日向苏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苏州市人民政府于4月24日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苏州盐务局的处罚决定。鲁潍公司不服又上诉到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苏州盐务局在依职权对鲁潍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时,虽然适用了《江苏盐业实施办法》,但是违反《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本案的裁判要点是:

(1)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新的行政许可。(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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