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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更新时间:2020-08-30 03:33:11 来源: 阅读量:

【摘要】 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安全生产法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安全生产法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的具体内容吧!

安全生产法知识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火热备考中,现在考必过为大家提供2020年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科目相关知识点,希望能帮助大家在复习中有一些参考。

1.申请与受理

除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外,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按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及时告知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及时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补正后再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直接接受申请: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2.审查与决定

(1)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经行政机关审查,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且没有数量限制的,做出准予行政许可;有数量限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且在提出申请的顺序或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应优先准予其行政许可。

(2)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行政许可的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听证程序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基本相同。

4.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许可机关发现被许可人超出许可范围的,可以主动变更行政许可。

(2)延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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