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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执业医师注册都有哪些相关规定?快来看看!

更新时间:2020-08-29 07:07:48 来源: 阅读量:

【摘要】 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临床执业医师注册都有哪些相关规定?快来看看!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临床执业医师注册都有哪些相关规定?快来看看!的具体内容吧!

临床执业医师注册都有哪些相关规定?快来看看!

临床执业医师注册都有哪些相关规定?快来看看!

关于临床执业医师注册不知道小伙伴们知道多少呢?你们知道临床执业医师会在什么情况下予以注册吗?知道他会被注销吗?下面,大家就和考必过一起来看看有关临床执业医师注册法律法规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醒:这里说的是注销而不是撤销哦!)

以上就是本次考必过和大家分享的全部内容啦!小伙伴们在看完之后有没有对临床执业医师注册多一点了解呢?关注考必过,还有更多临床执业医师相关信息内容在等着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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