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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0-08-26 11:34:08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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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晋司办〔2020〕71号

省监狱管理局:

《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山西省司法厅第25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山西省司法厅

2020年8月24日

监狱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罪犯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保障罪犯合法权益,提高罪犯改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结合监狱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会见,是指罪犯与会见人会面交谈,会见方式包括隔透明装置电话会见、面对面会见、视频会见等。所称通信,是指罪犯收寄信件、通话等。

第三条 监狱人民警察在会见通信管理工作中应当秉公执法,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会见

第四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罪犯常规会见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常规会见亲属范围原则上仅限于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罪犯无常规会见范围的亲属或因各种条件限制长期无法会见的,可从下列与罪犯关系密切且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或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中选择一至两人,经罪犯本人申请或亲属申请并经罪犯本人同意,监区、狱政科、分管副监狱长逐级审核,监狱长批准,纳入常规范围进行会见,包括罪犯的:岳父母、公婆、儿媳、女婿、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伯、叔、姑、舅、姨、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外甥,三类罪犯还包括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罪犯因家庭出现变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确因教育改造需要等原因会见以上所列亲属的,应经罪犯本人申请或亲属申请罪犯本人同意,监区、狱政科、分管副监狱长逐级审核,监狱长批准后进行单次批准单次会见。

罪犯的未成年子女会见时可以由其监护人陪同,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会见时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罪犯的亲属因年老、患病、残疾等原因确需其监护人或近亲属陪同会见的,凭有关情况和关系证明,经监区、狱政科、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可以允许陪同会见。

第五条 监狱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会见,通知应当包括会见人范围(常规会见范围)、会见时间安排、会见办理流程、所需相关证件等内容。同时公开监狱服务电话或网络联系方式。

罪犯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会见申请。

第六条 罪犯亲属、监护人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和与罪犯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办理会见手续。非首次会见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会见,未成年人可以凭户口簿会见。

罪犯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居委会、村委会、乡镇、街道、公证部门、户籍机关等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判决书中已明确罪犯与亲属关系的,可以视为关系证明。

第七条 视频会见的,罪犯可以向监狱提出申请,监狱准予会见的,应当确定会见时间,通知亲属、监护人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亲属、监护人。

亲属、监护人可以就近向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所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审核其身份,符合会见条件的,通知罪犯所在监狱。监狱准予会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罪犯亲属、监护人。

亲属、监护人应当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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