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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山西省晋中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草案)

更新时间:2020-08-26 11:33:15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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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山西省晋中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草案)

为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晋中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0年8月9日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将意见发至: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969号(邮编030600)市司法局立法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晋中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草案)》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至:lfkzqyj@163.com。

晋中市司法局

2020年7月9日

晋中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规范殡葬行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本辖区内做好殡葬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做好殡葬相关工作,结合实际在村规民约中约定殡葬管理措施。

第三条 本市火葬区域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划定。火葬区内的公民死亡后,遗体一律实行火化。

第四条 建设殡仪馆、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中心、市场)等殡葬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建设殡葬设施。

第五条 禁止建设豪华墓、硬化大墓、活人墓。禁止建立或恢复宗族墓地。

第六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七条遗体火化后,骨灰应当在殡仪馆、骨灰堂、公墓内寄存或安葬(放)。

禁止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材土葬。禁止为火葬区居民提供土葬墓地。

第八条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市、县(区、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在主次干道搭设舞台、拱门、餐棚、灵棚,抛撒冥币纸钱、焚烧祭品。

第九条  丧葬用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

禁止制造、销售纸人、纸马、纸房、冥币等纸制和塑料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出售棺材等土葬用品。

第十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

提倡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网络祭扫、代祭扫等文明低碳祭扫方式。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应当带头文明节俭治丧,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绿色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应当支持和宣传殡葬改革,引导群众积极开展移风易俗的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和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弘扬文明殡葬新风。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殡葬管理联合执法机制。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本地重大违法违规殡葬行为进行联合执法。

第十三条 应实行火化的死亡人员遗体未火化的,原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补助费和困难补助费;原属农村村民的,其家属不得享受乡村有关社会福利待遇。所在单位一年内不得评为文明单位和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为土葬区村民以外的人员提供墓地的,按照《山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被提供方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提供方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要追究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及乡镇负责人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按照《晋中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的,按照《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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