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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致轻微伤,民法典新增规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

更新时间:2020-08-20 19:28:19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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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致轻微伤,民法典新增规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权益”!

原告杨某和被告晏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6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双方性格各异,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后因杨某花费800元为自己购买了一台洗脸仪,双方发生口角,晏某将洗脸仪摔碎并殴打杨某致伤。经法医鉴定,杨某的头皮挫伤、左眼部挫伤均为轻微伤,双方因此开始分居生活。后原告杨某提出离婚,双方分割房产时出现分歧。家暴后的离婚诉求,法院会如何判定财产分割?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断是否准予离婚的依据。本案中,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晏某甚至出手伤害杨某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因此,对于杨某要求与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本着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判决夫妻二人在芦台镇一处价值为70余万元的房产,归晏某所有,未偿清的贷款由晏某负责偿还,剩余部分房款由晏某给付杨某60%。

我们向来主张男女平等,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同样,在夫妻离婚财产分割上,也应遵从男女均分原则。但在本案中,被告晏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因家庭暴力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和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在分割财产时,应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原告杨某在婚姻关系中系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综合考虑被告晏某需要对婚生女进行抚养照顾,在分割共同房产时,对原告杨某进行倾斜照顾,但在分割比例上不宜差距太大,故作出上述判决。

值得关注的是,最新颁布的民法典在现有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基础上新增了“照顾无过错方权益”,这意味着如果另一方有过错行为,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多分财产,家暴行为或将能成为财产少分的法定理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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