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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后,继女抚养权归谁?

更新时间:2020-08-20 19:27:10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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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离婚后,继女抚养权归谁?

原告孙某与被告霍某某系再婚夫妻关系,婚前原告育有一女。2011年2月,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19年12月在天津市宁河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原告婚前所生女儿由被告抚养。自双方离婚后,原告婚前生育女儿一直与其母亲原告一起生活,且孩子亦同意随原告共同生活,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被告霍某某辩称,不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如果法庭判决变更,要求原告给付自2011年2月7日开始至2019年12月9日的抚养费。在这场生母与继父关于孩子抚养权变更的纠纷中,法院会如何判决?

宁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约定由被告抚养继女,于法不悖。现原告提出变更抚养关系,且原、被告离婚后原告之女一直与原告一起生活,并表示愿意继续与原告共同生活,因此对原告要求变更女儿抚养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法定义务,在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作为被告的继女,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抚养继女亦是被告应尽之义务,故其无权要求返还抚养费用。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婚姻关系派生出来的一种姻亲关系,通常生父母更适合直接抚养子女。在本案中,被告霍某某作为继父,和继女之间缺乏血缘关系,若由其抚养子女,容易产生对未成年子女侵害、歧视等隐忧。双方虽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原告孙某婚前生育的女儿由作为继父的被告抚养,但原告作为生母,现有主张直接抚养女儿的要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之规定,在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霍某某作为继父有抚养继女的义务,故原告无需返还抚养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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