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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重大举

更新时间:2020-08-19 19:25:22 来源: 阅读量: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重大举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重大举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重大举措落实方案

各盟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有关人民团体: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重大举措落实方案》,已经7月17日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8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重大举措落实方案

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法委发﹝2020﹞1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如下落实方案。

一、推进涉农涉牧领域科学立法

(一)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健全完善维护农牧民权益、规范市场运行、农牧业支持保护、农村牧区生态环境治理、化解农村牧区社会矛盾等涉农涉牧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充分发挥立法在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责任单位: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法工委、农牧工委、环资城建工委、司法厅)

(二)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探索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的重要指示要求,对不适应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及时修改、废止。(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生态环境厅)

(三)推动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促进农村牧区公路事业发展,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和保障农牧业农村牧区现代化。(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交通运输厅、农牧厅)

(四)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农业节水灌溉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耕地保养条例》,研究制定《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等涉农涉牧领域地方性法规,促进农牧业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人大常委会农牧工委、农牧厅)

二、规范涉农涉牧行政执法

(五)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农村牧区基层行政执法部门切实承担、规范履行涉农涉牧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推动执法部门在涉农涉牧行政执法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责任单位:自治区司法厅、农牧厅)

(六)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完善农牧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不断健全农牧业综合执法与行业管理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各相关执法单位)

(七)全面完成农牧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执法重心下移基层,建立健全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三级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构建完整的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编办、农牧厅)

(八)提高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理论素养和执法能力,将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长期任务,采取岗前教育、集中培训和日常学习等多种方式,开展执法队伍岗位练兵,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增强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和持证上岗制度。(责任单位:自治区农牧厅、司法厅)

三、加强农村牧区司法保障力度

(九)严厉打击乡村涉及非法集资类经济犯罪及职务侵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等经济犯罪案件。(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十)加强对涉及乡村的经济犯罪案件的核查力度,保障群众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不稳定因素。(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十一)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理制度,发挥信息化技术优势,畅通司法便民“最后一公里”。加大刑事司法救助力度,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十二)加强涉农涉牧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实施。加大涉农涉牧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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