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常见问题
选课中心 APP下载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类 > 司法考试 > 常见问题 > “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20-08-19 19:24:51 来源: 阅读量:

【摘要】 “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申报、命名工作,推进村级民主法治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是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对民主法治建设成绩突出的村授予的荣誉称号,每一年命名一次。

第三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的申报、命名工作坚持保证质量、发挥实效、示范引领、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下列嘎查(村、社区):

(一)经各盟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推荐,申报“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的;

(二)已获得“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荣誉称号的。

第五条 “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申报命名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村民委员会申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旗县(市、区)、盟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逐级审查、推荐;

(二)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对各地申报推荐的对象进行审定;

(三)对符合条件的村,在媒体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予以命名。

第六条 申报“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创建自评表;

(二)“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审批表。

第七条 对已命名的“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定期组织复评。

(一)盟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负责复评工作,提出建议名单;

(二)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复评决定;

(三)复评决定一般包括:保留、重新命名、撤销、注销;

(四)复评应当釆取实地抽查、书面审核、社会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荣誉称号:

(一)村级组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村级组织成员受过刑事处罚,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等问题的;

(三)发生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事件、严重刑事犯罪案、重大安全事故、严重公共安全事件以及发生涉黑涉恶涉邪教案件的;

(四)发生集体上访事件、越级上访事件或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与创建标准不符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被撤销“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荣誉称号的,经创建达到标准,两年后可以重新申报。

第十条 嘎查(村、社区)被合并或拆分的,由盟市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在当年12月底前上报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审核后予以重新命名或注销。

第十一条 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及时向社会公告重新命名、撤销、注销的“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名单。

第十二条 各级司法行政和民政部门应加强对“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的指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司法厅、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内蒙古自治区民主法治示范嘎查(村、社区)”命名管理办法的内容,更多资讯请及时关注考必过网站,最新消息小编会第一时间发布,大家考试加油!

分享到: 编辑:xiangxi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