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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业板改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有哪些安排呢?来

更新时间:2020-08-19 03:38:44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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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关于创业板改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有哪些安排呢?来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关于创业板改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有哪些安排呢?来的具体内容吧!

关于创业板改革相关行政许可事项过渡期有哪些安排呢?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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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2020年4月27日,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了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方案。2020年4月27日,《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规则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稳步推进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工作,有序做好注册制实施前后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事项的过渡,现将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停止接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继续接收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申请。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中国证监会将按规定正常推进上述行政许可工作。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征求意见稿发布之日起,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已通过发审委审核并取得核准批文的,发行承销工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已通过发审委审核未取得核准批文的,可以继续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前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并按照现行规定启动发行承销工作;

也可以自主选择申请停止推进行政许可程序,在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相关制度正式发布实施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履行发行上市审核、注册程序后,按照改革后的制度启动发行承销工作。

向深交所申报的,由深交所按照中国证监会在审企业顺序安排发行审核工作。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前,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已通过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的,由中国证监会继续履行后续程序。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中国证监会终止尚未经发审委、并购重组委审核通过的创业板在审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的审核,并将相关在审企业的审核顺序和审核资料转深交所,对于已接收尚未完成受理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不再受理。

创业板试点注册制实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深交所仅受理中国证监会创业板在审企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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