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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规政策解读|《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

更新时间:2020-08-13 19:15:33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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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规政策解读|《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副主任郭兴旺、案件管理办公室主任董桂文就《规定》有关问题,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问:为什么要部署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起草制定《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背景?

郭兴旺: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检察官法的明确要求,是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检察官员额制管理、实行检察官退出的重要依据,更是引导和激励检察官依法履职、推动司法办案工作的“风向标”和“指挥棒”,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是落实党中央和最高检决策部署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党中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最高检党组根据检察机关所处的时代方位,全新布局“四大检察”“十大业务”,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要求。开展业绩考评,就是把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最高检的工作理念转化成具体的考核内容和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评价指标,通过考评从上到下传导至基层、压实到检察官,落实到检察官办理的每个案件、每项业务中。在这个意义上,检察官业绩考评也是检察机关讲政治,实现政治和业务紧密结合的重要抓手。

第二,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是激励检察官担当作为、倒逼提升专业素质能力的重要举措。提升干部考核质量,历来是我们党激励干部担当作为、促进事业兴盛发展的重要抓手。检察官作为司法办案的主体,能力素质和担当作为决定了提供法治产品、检察产品的质量。开展业绩考评,就是要把办案的标准和要求亮出来、严起来,引导推动检察官履职尽责,把案件办到极致、办到最好;就是要奖优罚劣,把质量、效果的差距考出来、评出来,倒逼检察官自觉提升专业素质能力,对照考评找出差距和不足,通过努力来实现更好的办案质量和效果;就是要把不能胜任办案、不能独立承担司法责任的检察官比出来、把员额退出来,让优秀的检察官觉得有动力,让不能胜任者有压力,形成能者上、平者让、庸者退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本目的,是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区分干与不干、多与少、好与差,让强者更优、弱者更强,让不适者有适合岗位,实现各得其所。

第三,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是促进业务发展的指挥棒、引领司法理念的风向标。近年来,各地相继制定了本院或本地区检察官业绩考评办法,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做法。但从调研情况看,做法和认识差异较大,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考核导向不明确,没有突出检察官办案主责主业这个核心目标;有的考核理念“简单机械”,重数量、轻效果;有的考核指标大而化之,仅以“不违法”为标准,不注重人民群众切身感受;有的没有突出检察官职业特点,仍等同于一般公务员考核,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业绩考评的指挥棒作用和正向激励功能。最高检制定《规定》,就是要发挥业绩考评的“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将提升办案质量效果作为业绩考评的核心目标,引导树立正确的法律观、政绩观,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落实到具体的司法办案中,实现政治要求和业务建设的有机融合。

二、问:检察官业绩考评规定在考评理念上有什么创新和突破?

郭兴旺:检察官业绩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检察官办理案件和其他检察业务的质量、效率、效果。《规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改变了以往数量、工作量为主导的考核思路,要求构建以办案质量和效果为核心的考评管理体系。这主要基于以下考虑:首先,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新期待,要求我们必须更加重视案件质量和效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就不能满足于案子办得“不违法”,还要真正办出高质量;不能只考虑到自己负责的案件流程和环节,而是要充分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特别是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和朴素的正义观。其次,仅关注数量本质上是一种简单粗放的管理理念,不符合司法办案规律,也容易导致“水分”,甚至偏离司法办案的目标和价值追求。最高检党组提出建立以“案-件比”为核心的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就是引导检察官办更好案件而不是更多案件,把自己环节的工作做到极致、做到最好,以减少不必要的诉讼环节。同时,效率本身就体现了对考评周期内工作量的考评,质量与效果的计分也是按件计分。有的检察官可能会担心“多干多错”,这就需要通过考评办案效率、建立和落实科学合理的轮案机制,需要分管院领导、部门负责人履行好统筹调配职责来解决。对不担当不作为的检察官,也要通过考评机制予以反映,进行追责。

三、请您简要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郭兴旺:《规定》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包含正文和附件两个部分。正文部分共33条,从检察官业绩考评的指导原则、基本内容、方法程序、结果运用等方面作了规定。附件部分由附件1和附件2组成。附件1为《检察官业绩考评业务类型》,规定了纳入考核评价的主要通用业务类型和各条线具体业务类型;附件2为《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及计分规则》,以表格形式对各项考评指标的设置、含义及其计分规则作出详细规定。该规定以《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为基础,借鉴地方实践中好的经验做法,设置了涵盖“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分层分类的检察官业绩考评指标,确定了79类业务、160项质量指标、106项效率指标、46项效果指标,明确了三类指标的计分规则和方式,建立了以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为基本内容的业绩评价指标体系和考核机制。

按照最高检要求,原则上,自5月1日起,各级人民检察院将按照《规定》全面开展检察官业绩考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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