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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下半年北京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

更新时间:2018-07-10 11:17:48 来源: 阅读量:

【摘要】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

2019下半年北京从业《财经法规》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

(一)一个基本账户原则

(二)自主选择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存款人到指定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三)守法合规原则

1.生效日规定

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

2.生效日规定的排除事项

(1)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2)存款人在同一营业机构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后重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重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可自开立之日起办理付款业务。

(四)存款信息保密原则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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