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环杀人案26年后改判无罪,这其中涉及了哪些《刑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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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玉环杀人案26年后改判无罪,这其中涉及了哪些《刑诉》考点?
【案例详情】8月4日下午,16时,江西省高院就张玉环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公开开庭宣判,法院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
江西省高院认为,除了张玉环的有罪供述外,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间接证据亦不能形成完整锁链。张玉环作出的两次有罪供述缺乏稳定性,系先证后供,且真实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江西省高院认为,原审证据不能证明确实充分的标准,最终,经江西高院审委会决定,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张玉环无罪。
被关押9778天后,张玉环终于"重见光明"。记者了解到,张玉环今日并未出庭,宣判通过视频连线的方式进行,宣判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代表向张玉环赔礼道歉,并告知其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相关考点】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办理死刑案件,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认定,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确实、充分是指: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每一个定案的证据均已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证据与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均已查清;
(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 办理死刑案件,对于以下事实的证明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
(一)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
(二)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三)影响被告人定罪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有刑事责任能力;
(五)被告人的罪过;
(六)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七)对被告人从重处罚的事实。
本案中,原审认定的物证证明力不足,不能直接证实张玉环实施了犯罪行为。而张玉环的两份有罪供述,前后矛盾,在作案地点、手段、抛尸时间等重要环节存在重大差异,真实性存疑。在审判程序中,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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