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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解读|《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 拾得遗失物、主物从物

更新时间:2020-07-16 19:13:29 来源: 阅读量:

【摘要】 法条解读|《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 拾得遗失物、主物从物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法条解读|《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 拾得遗失物、主物从物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法条解读|《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 拾得遗失物、主物从物、添附

《民法典》拾得遗失物、主物从物、添附

法条解读

【规范关联】

《民法典》第二编第九章第312条、314---322条

【注意】

①由于我国对于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所以与其说是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还不如说是国家取得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所有权的特别规定

②虽然拾得遗失物规定在物权编中,调整的是失主和拾得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多的是债权法律关系

【条文解读】拾得遗失物

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法条概说

【解读】①拾得遗失物在所有权的特别取得这一章中规定,其实质上拾得遗失物更多是“拾得人和失主”之间“债的法律关系”;

②此法条可以与311条对比学习:

a.311条,委托占有物的善意取得。即享有处分权的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原享有处分权的人就需要自担第三人处分的风险。因此,在一个不谨慎的将自己享有处分权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的时候,与一个进入市场、善意相信转让人享有处分权的时候且支付对价且登记或交付之时,此时法律的天平保护了受让人的利益,即311条在“所有权人的所有权”和“交易安全”之间,更加侧重保护“交易安全”,因此311条的受让人可以基于善意取得取得所有权;

b.312条,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即享有处分权的人,并没有将依据自己的意志将标的物交由第三人占有,此时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仍是立法的重要目标,即:即便受让人是善意的、支付对价的购买脱离物,法律保护的天平仍然是保护原所有权人。

2.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解读】物权的追及力,即指作为物权客体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的所在,行使其权利;

3.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解读】①遗失物被转让的,权利人有俩种选择,要么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要钱)、要么自知道or应当知道的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要物),这也说明了自权利人知道受让人之日起的二年内,受让人是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遗失物的物权的;②这里需要与311条对比学习,在311条,只要受让人符合“善意+对价+登记交付”的要件,受让人瞬间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但是在312条,即便受让人符合以上条件,法律也特别强调对原所有权人的保护,即便满足以上要件,受让人也不得立即取得所有权与对抗原所有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此种规定当然是对所有权人有利的;

4.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解读】①由上可知,遗失物的受让人是不能基于善意取得取得物权的,但是为了保护更加值得保护的受让人的利益,需要平衡所有权人和受让人的利益,即:若受让人是从具有经营资质等的经营者够得遗失物的,即使受让人不能取得所有权,不得对抗原权利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在权利人支付受让人合理费用后,权利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返还原物,这是对善意的受让人的底线性保护,也是受让人的抗辩性的权利,若原权利人不支付对价,则受让人可以不返还;

②此二年属于除斥期间;

5.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解读】当权利人从受让人处以合理价格取得遗失物后,应向无权处分人追回所支付的价格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解读】拾得人的法定义务

第三百一十五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解读】有关部门的法定义务

第三百一十六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1.拾得人和失主之间,相当于无因管理,那么,拾得人就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2.既然拾得人保管遗失物,为了发扬友好互助的美德,我们就不应该苛以保管人过重的注意义务,那么,我们参照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立法例,将拾得人的义务比照无偿保管的规则,当拾得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时,拾得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民法典》897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4.注意:本法条用词严谨,即“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说明拾得人并无侵占的意图,若拾得人有侵占的意图,当遗失物毁损灭失时,需要对一般过错承担责任;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解读】参照无因管理的立法例,拾得人无报酬请求权,但是可以向失主主张必要费用的偿还,此为底线性的规定;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解读】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中,拾得人是有法定的报酬请求权的,但是在我们国家,拾得人没有法定的报酬请求权的,但是并不排除失主以悬赏广告的方式在“拾得人和失主”之间构建债的关系,其实质是通过悬赏广告所产生的支付酬金的法律效力;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解读】①若侵占遗失物,则在拾得人和失主之间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拾得人当然无权请求必要费用;

②若拾得人侵占遗失物,拾得人并没有为将遗失物主动交还给失主的行为,自然就无报酬请求权,其与失主之间并未构成单方允诺之债;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解读】我们国家特有的规范,记住公告期为一年,此前的《物权法》仅6个月,这体现了国家不与民众争利、让利于民众的思想;

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①漂流物,即顺着河流顺流而下的物、埋藏物即隐藏于他物之中的物,在其他国家的立法例中,规定有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属于发现人和埋藏人共有的立法例,但是,在我们国家,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比照“遗失物”的规则,应属于原所有权人所有;

②若找不到原所有权人,则归国家所有,这属于我国特有的规定;

第三百二十条 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解读】①俩个独立的物,构成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从物随主物一起转让(比如马和马鞍),是按照交易习惯来安排的;

②此法条其实包含俩层含义,一是物权变动,从物随着主物移转;二是债权约定(关于给付义务的约定),若是买卖双方对主物、从物的归属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比如,甲乙买卖汽车,甲说将车交给乙没有问题,但是汽车的备胎不能转移,则乙不能取得汽车的从物“备胎”的所有权;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解读】①根据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物可以分为原物与孳息。原物是指能够产生收益的物,孳息为原物产生的收益。孳息分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前者为基于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孳息,如果实;后者是依法律关系所生的孳息,如利息;

②天然孳息,比如母牛生的小牛、苹果树结出的果实苹果,因为母牛和苹果树都属于所有权人,所以小牛和苹果属于所有权人也是应有之义(即原物是谁的,孳息就是谁的。即孳息由产生孳息的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是,若有用益物权人的,比如农村的土地上有张三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负担,若张三利用土地从事农、林、牧副渔等产生的孳息,则应归属与张三;关于天然孳息的归属,也可以扩张类推适用于以用益为目的的租赁合同,即便没有构成用益物权,但承租人在租赁物上获得的孳息,也应属于承租人享有,则承租人可以通过租金等方式给出租人予以补偿;

③法定孳息,比如租金、利息,因涉及到法律行为,则可以根据法律行为来决定归属;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解读】①此法条比较含糊,没有说明何为加工、附合、混合,以及加工到底是按照材料主义确定物权归属?还是按照劳作主义确定物权归属?

②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形成一个新的财产,或者对他人财产进行加工从而产生一个新的财产的事实。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和加工三种情况:

附合,是指不同人的物密切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一物。附合后,虽然结合的二物能够从外观上加以辨认或区分,但不经毁损不能分离或者分离费用过高;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动产相互混杂,难以识别或分离。混合准用动产附合的规则;

加工,是指在他人的动产上进行改造或劳作,并生成新物的事实;

③关于添附的所有权的归属,有约从约,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法律规定,目前我们国家并无法律规定,则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和“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来确定物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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