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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出借车牌,出借人要求返还车辆获支持

更新时间:2020-07-16 19:12:38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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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悔出借车牌,出借人要求返还车辆获支持

后悔出借车牌,戴先生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车辆。李女士反诉要求戴先生返还其支付的费用并赔偿损失。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借名买车协议无效,李女士应向戴先生返还车辆,戴先生亦应返还李女士支付的费用并赔偿李女士购车出资损失。

戴先生诉称,李女士曾于2010年从其处购得捷达车一辆,未过户。后李女士准备购买新车,将旧车报废,仍欲使用其名下的牌照,故双方于2014年12月10日签订协议,约定其继续向李女士提供办理车辆登记手续所需的各种证件和手续,李女士支付9000元,李女士有权继续使用该车辆手续直至其在北京车辆摇号中签为止。戴先生称约定的9000元费用实际是车辆置换补贴款,本就发放至其名下,应归其所有,李女士相当于无偿在使用其车辆牌照,故戴先生要求李女士返还车辆。

李女士辩称及诉称,其在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未出台之前就已购买戴先生的捷达轿车,但未及时办理过户,其欲置换新车只能使用戴先生的车辆牌照手续。李女士称双方约定其可以使用戴先生的车辆牌照直至其摇号中签为止,如果戴先生将该车辆手续收回,按约定需退还李女士已支付的9000元费用并赔偿李女士购置该车的所有费用,故李女士要求戴先生返还9000元并赔偿车辆出资损失16万元、律师费2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在不具备购车资格的前提下借名购车,规避政策规定,本身违反了机动车登记的相关规定,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故双方签订的借名买车协议因损害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基于无效合同,李女士取得了戴先生名下的小客车指标的使用权,戴先生取得了9000元。但小客车指标并非民法意义上的物,且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故难以与车辆分离而单独返还。因此,即使李女士为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但考虑到车、照分离的情形不具备可操作性,不利于纠纷的化解,为了维护机动车登记管理的公共秩序,李女士应向戴先生返还涉案车辆。因李女士此前已购买戴先生被置换的旧车,故车辆置换补贴款9000元亦归李女士所有,戴先生应予返还。对于李女士购置新车的损失,法院认为,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鉴于双方对于合同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李女士亦实际使用涉案车辆一段时间,故法院参考涉案车辆的市场现值,酌定戴先生支付李女士出资损失115 000元。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提醒:

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涉及公共秩序与公共利益,借名买车或车牌租赁协议构成对机动车登记管理公共利益的损害,其行为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因“车户分离”现象存在,车牌出借人无法实际控制车辆,会面临交通事故及无法收回车牌等法律风险;车牌人使用人因其并非车辆登记的所有人,会面临车辆因出借人原因被抵押、被查封以及被执行等风险。虽然一牌难求,但仍应谨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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