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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析:宪法

更新时间:2017-11-15 16:03:07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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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变化分析:宪法

 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部分增加重要考点: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

章节

2019年大纲内容

2017年大纲新增(修订)内容

第三章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

  内容摘要:

  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是公职人员就职的法定条件和必经程序,未进行合法有效宣誓或者拒绝宣誓,不得就任相应公职,不得行使相应职权和享受相应待遇。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宣誓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宣誓人必须真诚、庄重地进行宣誓,必须准确、完整、庄重地宣读包括“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容的法定誓言。宣誓人拒绝宣誓,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人故意宣读与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诚、不庄重的方式宣誓,也属于拒绝宣誓,所作宣誓无效,宣誓人即丧失就任相应公职的资格。宣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监誓人面前进行,监誓人负有确保宣誓合法进行的责任,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有效宣誓;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宣誓,应确定为无效宣誓,并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公职人员就职宣誓的明确要求。第10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第10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别提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

  2017年司法考试大纲《宪法》变动内容:

章节2019年大纲内容2017年大纲新增(修订)内容
第三章 第五节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 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特别行政区政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 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概念和特点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全国性法律)特别行政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

第五章 第六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 大的组成和任期 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 和工作程序 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 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 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大的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专门委员会和调査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人大代表的义务对地方人大代表的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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