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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大纲《法律法规》:银行体系

更新时间:2017-11-15 10:57:55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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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无忧考网为大家整理的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大纲《法律法规》:银行体系,希望对正在备考的考生提供帮助!

  银行体系

  (一)熟练掌握银行的起源与发展;

  (二)熟练掌握我国银行的分类与职能。

  (三)深入了解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的条件、最后贷款人的援助对象及操作方式;

  (四)深入了解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银行体系

  第一节银行起源与发展(新增)

  一、商业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商业银行是指能够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多种业务,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

  现代商业银行建立途径:

  1.高利贷性质的银行逐渐转变为资本主义商业银行;

  2.按照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组建股份商业银行。

  现代商业银行特点:

  1.利息水平适当

  2.信用功能扩大

  3.具有信用创造功能。

  二、中央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中央银行的产生:

  1.是集中统一银行券发行的需要。

  2.是统一票据交换及清算的需要。

  3.是“最后贷款人”的需要。

  4.是对金融业统一管理的需要。

  正是由于银行券发行的集中、票据清算、最后贷款人和监管的需要,一些大的商业银行逐渐从商业银行体系中分离出来,演化成为中央银行。

  第二节银行业分类与职能

  一、中央银行(新增)

  中央银行是代表政府干预经济、管理金融的特殊的金融机构。

  我国的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于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的领导下依法独立执行货币政策,履行职责,开展业务,不受地方政府、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央银行职能:

  1.发行的银行

  发行的银行是指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统一全国货币发行,并通过调控货币流通,稳定币值。

  2.银行的银行

  即主要同商业银行发生业务关系,集中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并对它们提供信用。具体包括:集中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办理商业银行间的清算;对商业银行发放贷款。

  3.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代表国家贯彻执行金融政策,代为管理财政收支,为国家提供各种金融服务。具体包括:代理国库,中央银行经办政府的财政收支,执行国库的出纳职能;对国家提供信贷;在国际关系中,代表国家与外国金融机构、国际金融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处理各种国际金融事务。

  二、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主要是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或担保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并配合政府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协助政府发展经济,进行宏观经济管理的金融机构。一般包括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政策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进出口政策性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一)政策性银行的职能

  1.经济调控职能

  2.政策导向职能

  3.补充性职能

  4.金融服务职能

  (二)政策性银行机构

  1.国家开发银行(1994年3月)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业务是:管理和运用国家核拨的预算内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贴息资金;向国内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向社会发行财政担保建设债券;办理有关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经国家批准在国外发行债券,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筹集国际商业贷款等;向国家基础设施、基础产业、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发放政策性贷款;办理建设项目贷款条件评审、担保和咨询等业务;为重点建设项目物色国内外合资伙伴,提供投资机会和投资信息;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2.中国进出口银行(1994年)

  主要任务是: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推动有比较优势的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和境外投资,促进对外关系发展和国际经贸合作等,提供金融服务。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1994年11月)

  主要任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通过向中国人民银行借款和向境内金融机构发债等方式筹措农业政策性借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服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二节银行业分类与职能

  三、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以办理存贷款和转账结算为主要业务,以营利为主要经营目标,经营货币的金融企业。

  商业银行最明显的特征:能够吸收活期存款,创造货币。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一)商业银行的职能(新增)

  1.充当信用中介(最基本)

  2.充当支付中介

  3.信用创造功能

  4.金融服务

  (二)商业银行机构

  1.大型商业银行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84年成立(标志着我国专业银行体系的最终确立),2005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同步上市。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79年初中国农业银行得以恢复,2009年1月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12年成立,1994年改组为国有独资银行,2004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6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同年7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954年10月1日正式成立,曾隶属财政部。2004年9月改制,2005年10月和2007年9月分别在香港和上海完成上市。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始建于1908年,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是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5年6月23日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7年5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2.全国股份制商业银行

  包括12家商业银行,即中信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

  3.城市商业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原城市信用合作社(简称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起来的。

  1979年,第一家城市信用社在河南省驻马店市成立,其宗旨是为城市和街道的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城市居民服务。

  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20世纪50年代,在农村合作化过程中开始组建的。1996年与中国农业银行脱钩,由中国人民银行托管,继续按合作金融改革。2003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要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为“三农”服务的社区和地方金融机构。

  在组织形式上,分别成立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几种方式。

  2006年末,允许金融机构在农村设立村镇银行。村镇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07年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2012年改制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继承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全部资产、负债、业务和人员。

  6.外资银行

  外资银行是指在我国境内由外国独资创办的银行。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1981年,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在深圳设立第一家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

  四、非银行金融机构

  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贷款公司。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了管理和处置国有银行的不良贷款,成立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收购、管理和处置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的部分不良资产。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性处置任务基本完成,目前已开始逐步向商业性机构转型,形成了以资产管理业务为主、投资银行和其他金融业务并举的业务格局。

  (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指以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业集团的资金使用效率为目的,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是一种完全属于集团内部的金融机构,它的服务对象限于企业集团成员,不允许从集团外吸收存款,为非成员单位提供服务。

  (三)信托投资公司

  “受人之托,为人理财”

  (四)金融租赁公司

  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基本业务模式为金融租赁公司协助承租人选购设备并购买设备,然后出租给承租人。租赁期间,金融租赁公司享有设备所有权,承租人享有设备的使用权,并承担维护及其相关费用和设备使用风险。租赁期满,设备一般按照残值出售给承租人。

  (五)汽车金融公司

  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并提供相关汽车金融服务的专业机构。汽车金融公司业务:接受境内股东单位3个月以上期限的存款;提供购车贷款业务;办理汽车经销商采购车辆贷款和营运设备贷款;转让和出售汽车贷款应收款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与购车融资活动相关的代理业务;以及经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等。

  (六)货币经纪公司

  通过电子技术或其他手段,专门从事促进金融机构间资金融通和外汇交易等经纪服务,并从中收取佣金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向境内外金融机构提供经纪服务,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产品的自营业务。

  (七)消费金融公司

  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八)贷款公司

  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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