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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注册建筑师|“挂证”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被驳回!严查“

更新时间:2020-05-26 15:01:25 来源: 阅读量:

【摘要】 2020年注册建筑师考试最新资讯,注册建筑师考试考生应该关注哪些问题?下面,考必过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一级注册建筑师|“挂证”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被驳回!严查“的信息,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下一级注册建筑师|“挂证”要求支付劳动报酬被驳回!严查“的具体内容吧!

【裁判要旨】

劳动者仅提供执业资格证书供用人单位使用而未实际提供劳动的,其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主张拖欠的劳动报酬,不予支持。

[简要案情]

2012年2月9日,周某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自2012年2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当日,又签订《二级建造师聘用合同书》一份,约定某建筑公司为发展需要使用周某的二级建造师证书,合同期限内年度使用费为9000元。

合同签订后,周某未至某建筑公司处工作,某建筑公司亦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周某支付报酬,仅支付了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的证书使用费用,并自2016年8月起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3月。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仲裁委不予支持,周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周某虽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某建筑公司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周某并未实际到某建筑公司上班,仅是将建造师证书提供给某建筑公司使用。在某建筑公司未实际用工的情况下,周某主张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我国建筑业发展迅速,建筑施工企业对持证建造师的需求较大,实践中,建筑市场非法挂证屡见不鲜,国家有关部门也已加大对挂证现象的清理整顿力度。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挂证人员以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挂证单位主张证书使用费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于借用单位并没有实际用工,因此证书出借人与借用单位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挂证本身属于应依法取缔的行为,当事人将其改头换面而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并不能因此得到支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此类情形也将依法建议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对挂证人员而言,一旦被查处,将会影响职业发展,得不偿失;对企业来说,以挂证方式规避企业资质要求则会给项目监管和质量安全埋下严重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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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查挂证仍在继续:查实挂证人员/单位一律通报、拉黑!

相信不少朋友会有这样的疑问:查挂证是不是放松了?

其实未必!来看看近期有关查处挂证的动态:

福建:开通举报平台,严抓挂证三个月

4月17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全省住建行业行风整治专项行动方案》,提出进行三个月的集中专项整治。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开通投诉平台,组织抽查个人自查自纠及承诺情况;

省厅将在行风整治期间开展一次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提供虚假材料行为集中查处,查到一起、通报一起、处理一起,按执(从)业人员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属执业注册人员的撤销执业资格行政许可、3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紧接着,福建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网站首页公布挂证举报平台,包括注册人员挂证举报和执业资格考试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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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通报最新挂证企业/人员名单

4月28日,江西省通报最新一批挂证企业、人员名单,共有110家企业与533名人员上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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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官网信息显示,2020年以来,江西省已通报5批挂证企业、人员名单。

合肥:挂证企业/人员直接列入黑名单

4月28日,合肥市住建局通报一起挂证企业及人员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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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公司予以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1年);

对挂证人员黄某建议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1年)。

不要低估主管部门查处挂证的决心!与其担惊受怕被查,不如抓紧整改,给自己一份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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