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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环境分类管理的原则

更新时间:2020-04-22 10:07:47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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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环境影响评价师《法律法规》考点:环境分类管理的原则

环境分类管理的原则:

一、分类管理的原则

分类管理的核心是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不同。

1、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2、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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