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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3日)

更新时间:2020-01-21 16:04:36 来源: 阅读量:

【摘要】 法律资格考试时间已然临近,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们,你们准备好奔赴“前线”了吗?考必过为你们精心整理了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3日),先来试试手,检验一下自己的复习成果吧!希望这套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3日)能够给大家带来帮助。

2009年司法考试经济法每日一练(8月3日)多项选择题
当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时,持票人可以对下列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A.前手背书人
B.付款人
C.保证人
D.出票人
【正确答案】ACD来源:考
【答案解析】票据上所体现的金钱债权比较复杂,包括两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即持票人向票据主债务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在第一次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权利人即得行使第二次请求权,即追索权。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在于保证票据的流通。《票据法》第61条第1款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票据债务人是指因实施一定的票据行为而在票据上签名的人。我国票据法)规定了汇票的背书和保证制度,因此,票据追索权的对象包括背书人、保证人。由于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而根据《票据法》第26条的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70条、第71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汇票的出票人承担的是担保付款人承兑和付款的责任,故其也是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考试大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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