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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0-01-16 19:40:59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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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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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资产评估机构: 为加强资产评估理论研究,解决评估实践中的专业技术问题,促进行业发展,提高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服务社会经济的专业能力,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1月29日经省评协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管理办法》二0一0年二月二十六日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课题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资产评估理论研究,解决评估实践中的专业技术问题,促进行业发展,提高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服务社会经济的专业能力,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省评协负责课题经费的筹措、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评协负责课题研究的管理与组织,主要包括:(一)制定我省资产评估行业课题研究计划; (二)课题的征集、整理和分配;(三)管理课题经费,监督、检查经费的使用情况;(四)检查课题研究的执行情况;(五)组织课题研究成果的验收和推广。第四条 课题立项由省评协专业技术委员会进行审定,在协会网站等媒体发布。第五条 课题立项的原则:(一)课题应当符合实践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原则,对解决评估实务具有指导意义;(二)课题研究要突出行业的热点、疑难问题;(三)课题应当目标明确,具有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四)课题研究成果有使用和推广的价值;(五)申请人、被委托人具有完成课题的研究能力;(六)经费预算合理。第六条 课题分配,主要采用招投标、委托和申请三种方式。第七条 课题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被委托人应当组成三人(含三人)以上的课题组,课题组应推选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应当具有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的经历或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专业影响力。第八条 课题分配后,省评协与课题负责人签订课题研究协议。课题组可以借用已有研究成果,协议使用。第九条 经费使用要确保为课题研究服务,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第十条 课题经费限于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包括:资料费、调研费、小型会议费、专家咨询费用、管理费用、成果印刷费、鉴定费、论证费、其他费用等。第十一条 课题经费一般采取一次审批、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开始后,拨付课题研究经费的60%;课题验收通过后,拨付课题研究经费的40%。课题经费拨付给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监督课题经费的使用。没有按规定使用课题经费的,经调查核实后,视其性质和情节,分别予以如下处理:(一)限期纠正、批评、通报批评、减(缓)拨款、停拨、追回课题经费;(二)撤销课题;(三)限制或取消以后的课题申请资格。第十四条 课题项目完成后,课题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向省评协报送课题完成情况报告和课题经费决算表,并提出课题成果验收申请第十五条 专家评审小组由省评协秘书处根据课题情况组织邀请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第十六条 参加专家评审小组的专家、学者及其他有关人员,涉及与本人有关的课题审定时,实行回避制度。第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组应根据专家修改意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补充完善或重新研究。并在规定期限内重新申请评审验收;评审验收仍不合格者,不再拨付经费。第十八条 课题推广后,根据收集反馈的信息,有必要作进一步修改完善的,课题单位应该修改完善。第十九条 研究成果属课题组或课题负责人所有,课题研究成果发表时需注明“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资助研究课题”字样。第二十条 省评协、协会会员可以免费使用研究成果。第二十一条 省评协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课题招投标、课题验收等细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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