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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真题考点:质押背书

更新时间:2020-01-16 14:09:57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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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真题考点:质押背书

背书人是原持票人,也是出质人,被背书人则是质权人。质押背书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因此,背书人仍然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并不因此而取得票据权利。

【试题回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不构成票据质押的是( )。

A. 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汇票上签章的

B. 出质人在汇票粘单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C. 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但是未记载背书日期的

D. 出质人在汇票上记载了“为担保”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的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票据保证的绝对记载事项包括保证文句和保证人签章两项。质押背书是指持票人以票据权利设定质权为目的而而在票据上作成的背书。背书人(出质人)与被背书人(质权人)之间确立的是一种担保关系,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的,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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