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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真题考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更新时间:2020-01-16 10:20:49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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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关注中级会计师考试历年真题可以更好地掌握考试出题动向,明确知识点和考查方式。考必过小编为大家精心整理了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真题考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希望能够帮助即将参加中级会计师考试的考生们顺利达成考试目标。让我们来看看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真题考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详细内容吧,内容如下: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真题考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

(1)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标的物为不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登记时起转移。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4)标的物为无须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5)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合同约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习惯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明已经履行付款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7)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9试题回顾】

张某有幅古画欲转让,与陈某签订合同,约定10日后交付货款;第三天,王某见话,愿以更高的价格购买,张某遂与王某签订合同,王某当即支付了80%的价款,约定三天后交货;第五天,张某又与丁某订立合同,将该画卖于丁某,并当场交付,但丁某仅支付了30%的价款。后陈某、王某、丁某均要求张某履行合同,诉至法院。有关本案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应当认定丁某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B.应支持王某的要求

C.应支持陈某的请求

D.张某与三人的合同均无效,古画所有权不发生变动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标的物为动产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以上就是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真题考点: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详细内容,生命需要保持一种激情,相信奋斗以后一定会有好的成果,小编整理的资讯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即将参加中级会计师考试的考生们顺利达成考试目标,加油。更多资讯关注考必过网站,最新消息小编会第一时间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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