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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要点(三)

更新时间:2017-12-04 09:51:38 来源: 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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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要点(三)  【摘要】考必过的小编表示:对于地球上的每个人来说,未来都不是来自自我以为,而是你所做了什么!2018一级建造师备考竭尽全力,相信我们收获到的除了知识,还有证书!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2018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复习要点(三)。
 
  复习要点一:行政诉讼的审理
 
  一、审理
 
  行政诉讼期间,除该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规章。
 
  二、判决
 
  1.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2.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三、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行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行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复习要点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代理人的规定
 
  1、民事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
 
  2、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针对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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